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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最新入选!南京法院两案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

来源:金年会|金字招牌|官网首页  更新时间:2024-09-20 00:58:19

 

8月12日,最新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入选人民近日,南京南京法院2件案件新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法院法院分别为建邺法院审理的两案“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和江北新区法院审理的“郭某等诉某科技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原告费某诉称,收入知网费某与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案例劳务合同,公司为费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最新后费某生育分娩,入选人民生育保险部门将生育津贴汇至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账户,南京但公司未将上述金额支付给费某,法院法院费某经仲裁前置程序后提起诉讼,两案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退还生育津贴13747元。收入庆余年

被告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案例原告不在被告公司上班,最新其以私人名义让被告交保险,所有合同都是假的,故不应支付生育津贴。

法院经审理查明,费某的丈夫张某系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2020年7月6日,张某向公司书写了一份声明,内容为:“本人入职公司,自愿将缴纳社保的鸣潮权益转给本人妻子费某,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由公司从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日后不得以公司未给本人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公司为本人补缴社保,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2020年8月,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开始为费某缴纳社会保险。后费某生育子女,社会保险机构将费某的生育津贴转款到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账户,该公司未支付给费某。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本案判决后,建邺法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并收到积极反馈。

该案裁判要旨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以司法建议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保险待遇,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

法院实行示范诉讼高效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

郭某等劳动者原系某科技公司的员工。某科技公司因经营压力于2023年6月与郭某等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于2023年底一次性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后因某科技公司资金回款周期拉长,未能如期支付离职员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郭某等人于2024年1月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同时认为某科技公司缺乏清偿能力,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某科技公司表示年底资金运转困难,账上资金不但要支付在职员工的工资、社保,还要支付离职员工的欠付费用,偿付压力很大,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关于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案涉离职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江北新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某科技公司目前资金运转困难,在支付企业正常运转所需款项之后,无力再向离职员工一次性支付欠付费用。如果对系列案件径行判决,一旦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将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同时也会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为妥善处理群体性欠薪纠纷,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江北新区法院选定本案作为示范案件,秉持平衡保护原则,组织劳资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分期支付协议,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兑现,缓解了用人单位的付款压力。江北新区法院于2024年1月作出民事调解书,某科技公司分期向郭某支付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示范案件调解成功后,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参照示范案件的调解方案开展平行案件化解工作,在二十天里以和解、调解等方式处理其余22件案件,并指导某科技公司参照调解方案化解剩余潜在纠纷,降低成讼风险。

该案调解指引为:在调处劳动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平衡保护理念,按照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促进双赢。对于群体性欠薪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示范诉讼、诉前化解、诉中调解、诉后指导”四步法工作机制。针对已受理案件迅速进行研判,从中选定示范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示范案件调解方案为参照,为系列案件处理提供方向,将潜在纠纷化解于诉前,切实提高纠纷实质化解效率。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